日前,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平易近法院,发布一份刑事判决书。
法院判决,被告人在某犯职务侵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并惩罚金3万元;
责令在某向被害单元,退赔背法所得68.6万元。
据领会,6月25日,在某因涉嫌职务侵犯罪,被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9月17日,瓦房店市人平易近查察院,对被告人提起公诉。
经审理查明,2011年至2018年时代,在某担负年夜连某化工企业的营业司理。
他担任与浦林成山轮胎、山东省文登市三峰无限公司、慧通轮胎,签定货色生意合同和收取货款等营业。
在任职时代,在某操纵职务上便当,截留上述企业货款总计78万元占为己有。
在某在2019年1月份、2月份,向某公司退赔9.4万元。
另查明,5月21日,被告人经公安德律风传唤到案,照实供述犯法现实,系自首。
法院认为,在某操纵职务上的便当,将其单元财物不法占为已有,数额较年夜,组成职务侵犯罪。
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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